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5096号原告沙XX,男,195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荆XX,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沙XX与被告荆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沙XX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沙XX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1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