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328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邱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