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43号���诉人(原审被告)郑志侃。委托代理人滑东明,辽宁华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慧。委托代理人宋晓飞,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负责人杨万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鹏,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志侃、孙慧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5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属侵权性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孙慧的住所地在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原告选择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二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当,应予维持。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晓梅
审 判 员 周伯吉
代理
审判员 魏久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