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调确字第84号

张兰、任善卿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1-09-2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兰;任善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调确字第84号申请人张兰,女,苗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任善卿,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经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任善卿于2015年1月28日前赔偿申请人张兰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元;

二、申请人任善卿当面向申请人张兰赔礼道歉;

三、申请人张兰与任善卿因身体权所致纠纷经本次调解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调解委员会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兰与申请人任善卿于2015年1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 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闫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