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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民初字第373号

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婧怡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