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373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海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宝华沉香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
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婧怡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