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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346号

曹祥泽与天全县商盟矿业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祥泽,天全县商盟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曹祥泽,男,生于1966年8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天全县。被告天全县商盟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天全县小河乡法定代表人潘仁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曹祥泽诉天全县商盟矿业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祥泽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祥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祥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曹祥泽承担。

审判员  杨行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