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曹祥泽,男,生于1966年8月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天全县。被告天全县商盟矿业有限公司,地址:天全县小河乡法定代表人潘仁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曹祥泽诉天全县商盟矿业有限公司资金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祥泽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祥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祥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由原告曹祥泽承担。
审判员 杨行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陶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