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沈春平,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商人,初中文化,四川省苍溪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崔同宪,男,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春平诉被告崔同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实,被告崔同宪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被告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后认为,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无法查清本案的借款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何 健
人民陪审员 廖光辉
人民陪审员 柴 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柴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