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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初字第2648号

沈春平与崔同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沈春平;崔同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初字第2648号原告沈春平,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商人,初中文化,四川省苍溪县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崔同宪,男,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春平诉被告崔同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实,被告崔同宪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被告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后认为,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无法查清本案的借款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何 健

人民陪审员  廖光辉

人民陪审员  柴 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柴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