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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浈法执字第753-1号

广州市翔粤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市翔粤物流有限公司,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执字第75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翔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116-130林安货运市场零担专线区三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景春,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

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学强,该公司法律办主任。本院在执行广州市翔粤物流有限公司与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韶浈法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武

审判员  何少维

审判员  黄智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