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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1号

胡志峰与平邑县医药公司、平邑翔宇仁和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志峰,平邑县医药公司,平邑翔宇仁和医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峰,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医药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庆志,经理。被执行人平邑翔宇仁和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路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庆志,经理。本院在执行胡志峰与平邑县医药公司、平邑翔宇仁和医药公司一般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