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扎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伟,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4】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洪伟于2015年3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东兴
审判员白玉林
审判员金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徐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