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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刑初字第25号

李洪伟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扎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洪伟,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人。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4】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洪伟于2015年3月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东兴

审判员白玉林

审判员金鑫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徐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