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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7号

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与淄博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淄博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宪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东江,董事长。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与淄博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96574.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安泰建工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