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85号本院于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对上诉人姜甲、姜乙因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上述民事判决书第二页至第四页中被继承人“姜#宇”应为“姜#余”。
审 判 长 黄 蓓
代理
审判员 单文林
代理
审判员 吴家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永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