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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47号

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于某,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杜某,女,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2015年3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瑷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