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于某,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杜某,女,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2015年3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瑷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迪 来自
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于某,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杜某,女,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2015年3月10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高瑷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