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37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汉林、刘世娟,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郑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 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