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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28号

陈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陈某。被告陈某甲。本院在审理陈某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多次联系原告,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支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