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陈某。被告陈某甲。本院在审理陈某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多次联系原告,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支 涵 来自:
陈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陈某。被告陈某甲。本院在审理陈某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通过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多次联系原告,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支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