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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民一终字第76号

马超诉酒泉市飞翔建业有限公司、酒泉金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12-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马超;酒泉市飞翔建业有限公司;酒泉金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酒民一终字第76号 上诉人马超(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2日。 委托代理人王晋双,酒泉市肃州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马芳,酒泉市肃州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飞翔建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金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皓铭,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马超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超及委托代理人王晋双、王芳,被上诉人酒泉市飞翔建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斌,被上诉人酒泉金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皓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2元,退回上诉人马超。

审判长 徐 林

审判员 王振生

审判员 张小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许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