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盈民初字第458号原告潘胜怀,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系贵州省安顺市人,小学文化,务工,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委托代理人潘朝雄,云南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从华,女,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盈江县国营农场平原分场四队职工,现住盈江县。被告张迪,男,1986年6月1日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高中文化,务工,现住址同上。(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邵曰福,云南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郑加伟,盈江县旧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胜怀与被告杨从华、张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胜怀于2015年3月10日以保山市辛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应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胜怀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胜怀撤回对被告杨从华、张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退还原告潘胜怀460元。
审 判 长 王**
审 判 员 易 飞
代理
审判员 李 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梁昌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