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修振先与被执行人王良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规定给付赔偿款1500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冠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修振先与被执行人王良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
修振先与王良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修振先与被执行人王良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请求我院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规定给付赔偿款15000。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冠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修振先与被执行人王良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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