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93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麦乐狂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北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朱峻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义乌市麦乐狂唱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王献华
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王 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