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04号申请人项某某,男,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辽宁省建昌县人,农民。
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建喇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张某某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养费300元,给付日期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10日履行一次。2013年1-12月抚养费被告自动履行完毕。2014年12月26日,申请人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之父张某替被执行人给付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3600元,该判决该履行期限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建喇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华正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