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300街坊三湘世纪花城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鑫。委托代理人宋安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燕华。委托代理人吴君。
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300街坊三湘世纪花城业主委员会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2327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第一,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委员会对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在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作为业主选任的维护业主利益的组织,在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授权业委会向法院对违章搭建业主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已经具备了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向违章搭建的业主提起诉讼。第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架空层、公共管道设施、绿化平台为业主共有,属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参加诉讼。本案被上诉人为了自己通行、使用方便,擅自将其房屋下架空层的顶部打穿并改变部分房屋原有的公共管道设施,将本应当对建筑起到防震及降低沉降损害的建筑物基础、承重结构破坏,给整栋建筑造成了潜在的安全隐患。另外,被上诉人还将原为绿化平台的架空层改建为露台,将绿化平台上的开窗改为门,方便其从室内直接进入平台,将本为公共部分的绿化平台据为其私有部分。对于上述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参加诉讼。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委会员对于违章搭建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但并未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本案被上诉人擅自将其房屋下架空层的顶部打穿等行为虽然不当,但业主委会员并不符合起诉的主体资格。相关权益人可另行主张,以维护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薇薇
审 判 员 余 艺
代理
审判员 邬海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