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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初字第02077号

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凯美弘创铁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凯美弘创铁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02077号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焦正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伟龙,男,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吴维娜,女,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武汉凯美弘创铁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张军凯。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受理原告北京中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凯美弘创铁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涉案标的较大、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武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末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