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巨民初字第381号

程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381号原告程某某,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田某某,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好而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毕洁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郭亚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