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141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含山县林头镇沿河街道沿河一组66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蔡善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