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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一初字第00141号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141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含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含山县林头镇沿河街道沿河一组66号。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7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蔡善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徐 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