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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80号

张青与章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青;章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源。

上诉人张青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该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提供了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证明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上诉人人民币40万元,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虽主张当事人双方并非借贷关系,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晶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