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22号

陈玉珍与李宝清、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玉珍;李宝清;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高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陈玉珍,女,汉族,1952年6月5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沈明,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宝清,男,汉族,1985年3月1日生,云南省寻甸县人,住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东路**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冯峻林。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新迎路官房广场****/div>本院受理原告陈玉珍诉被告李宝清、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玉珍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珍撤回对被告李宝清、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高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5元,减半收取为747.5元,由原告陈玉珍承担。

审判员  李韵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