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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56号

(2015)西执字第56号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陶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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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何锋,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陶光华,男,生于1942年2月8日。关于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陶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西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陶光华应赔还的贷款本息135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64.00元共计143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陶光华于2009年6月18日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8)西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明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