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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899号

彭元复与庞鹏飞、宋全新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元复,庞鹏飞,宋全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899号申请执行人彭元复,居民。被执行人庞鹏飞,居民。被执行人宋全新,居民。本院在执行彭元复与庞鹏飞、宋全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孔祥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