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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57-1号

邵来明与李和、冼瑞燕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来明,李和,冼瑞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邵来明,男,汉族,现住茂名市电白区。被执行人李和,男,汉族,现住茂名市。被执行人冼瑞燕,女,汉族,现住茂名市。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7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邵来明提供担保的位于电白县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二小区Axx#-Axx#(海滨一路xxx号)xxx房、xxx车库,现因本院(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上述的房屋及车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4)茂南法执字第571-1号民事裁定对申请执行人邵来明提供担保的位于电白县水东镇海滨新区二小区Axx#-Axx#(海滨一路xxx号)xxx房、xxx车库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茂刚

审判员  黄乐诗

审判员  陈统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文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