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罚字第160号 被告人高春梁。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春梁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判决确立在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部门执行的被告人高春梁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家全
代理
审判员 王 喆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