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教师。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一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