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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26号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2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教师。被告杨某某,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田利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一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