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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59号

马某某、杨某某与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59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杨某某被告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杨某某撤销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