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159号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杨某某被告杨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杨某某撤销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穆广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