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852号原告重庆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华新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79350291-5。法定代表人胡红兵,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闵,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芝敬,女,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芝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兴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蒋陆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