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景 忠 与 郭 振 龙 追 索 权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固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陈景忠。被执行人郭振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固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振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振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振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振龙在有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郭振龙在团河新村补偿款收入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