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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43号

陈景忠与郭振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景忠,郭振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陈 景 忠 与 郭 振 龙 追 索 权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固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陈景忠。被执行人郭振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固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郭振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振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振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振龙在有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郭振龙在团河新村补偿款收入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