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221号
原告: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芒砀南路宴嬉台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董祥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张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树玲,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树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存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树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财富广场》房屋订购单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余同,但被告一直没有按照订购单约定的时间缴纳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侵占该房屋使用。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物权,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赵树玲立即从砀城芒砀南路财富广场3#104室搬出;按照每年租金1.5万元赌偿其经济损失至搬出止。赵树玲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赵树玲占有的该房屋房地权证为砀房字第**,房地产权利人为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坐落在砀城芒砀南路财富广场3#104室,登记时间2011年4月12日。2009年3月5日,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树玲签订了《财富广场》房屋订购单一份、订购房源1号楼2单元104室,同时约定,赵树玲应在2009年3月31日前付清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同违约,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可不经催告,本单即行作废。但被告赵树玲一直没有按照订购单约定的时间缴纳房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赵树玲在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占有砀城芒砀南路财富广场3#104室使用至今。宿州绿地置业肴限公司要求赵树玲按照每年租金1.5万元赔偿其经济损失至搬出止,但未提供其受损失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富广场》房屋订购单一份、屋房地杈证证(砀房字第**照片一组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赵树玲在没有合法取得砀城芒砀南路财富广场3#104室所有权的情况下,擅自占有该房屋,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主张赵树玲立即从场城芒砀南路财富广场3#104室搬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赵树玲按照每年租金1.5万元赔偿其经济损失至搬出止,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树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从砀城芒砀南路财富广场3#104室搬出,并将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宿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树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