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莲花村唐家湾12号。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商兰路东段19号附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蔡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