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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0587号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唐某某,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莲花村唐家湾12号。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商兰路东段19号附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蔡金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