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53-2号申请人王柄,男,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苗根,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5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苗根驾驶的“皖C×××××”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苗根驾驶的“皖C527**”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