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法民初字第0083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与陈时玉、周世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陈松林,郎启琼,陈小波,周世琴,马学兵,陈时玉,牟凤普,黎亚林,张正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南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101411-2。法定代表人孙卫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玉,该支行职工。被告陈松林,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郎启琼,女,1965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小波,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周世琴,女,1973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马学兵,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时玉,女,1968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牟凤普,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黎亚林,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正发,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陈时玉、周世琴、黎亚林、陈松林、马学兵、郎启琼、陈小波、牟凤普、张正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时玉、周世琴、黎亚林、陈松林、马学兵、郎启琼、陈小波、牟凤普、张正发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00元,减半收取37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戴晓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石章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