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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民初字第4293号

张明虎与钱逸辉、张世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明虎;钱逸辉;张世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法民初字第4293号

原告:张明虎。

被告:钱逸辉。

被告:张世周。

原告张明虎诉被告钱逸辉、张世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虎申请撤回对被告钱逸辉、张世周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明虎撤回对被告钱逸辉、张世周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张明虎承担,退还原告张明虎人民币1250元。

审 判 长  杜竹馨

代理

审判员  陈婧怡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