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法民初字第4293号
原告:张明虎。
被告:钱逸辉。
被告:张世周。
原告张明虎诉被告钱逸辉、张世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虎申请撤回对被告钱逸辉、张世周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明虎撤回对被告钱逸辉、张世周的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张明虎承担,退还原告张明虎人民币1250元。
审 判 长 杜竹馨
代理
审判员 陈婧怡
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