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号原告丁长旺,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有治,新郑市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贵谦,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长旺诉被告左贵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长旺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