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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8号

丁长旺与左贵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长旺,左贵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8号原告丁长旺,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有治,新郑市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贵谦,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长旺诉被告左贵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长旺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