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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026-1号

杨朝旭与马福梁合伙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朝旭,马福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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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026-1号申请执行人杨朝旭,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福梁,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朝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福梁支付欠款9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福梁已履行200000元,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杨朝旭,余款因协议履行期限较长,致申请执行人杨朝旭申请执行的750000元未能受偿。现因本案期限已至,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杨朝��同意,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0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正

代理

审判员  吴 波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