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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353号

付某珍与孙某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珍,孙某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0353号

原告:付某珍,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孙某久,男,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珍诉被告孙某久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珍撤回对被告孙某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

审判员  李玮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穆广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