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那继武被告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那继武诉被告宋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那继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继武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