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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632号

原告那继武与被告宋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那继武,宋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632号原告那继武被告宋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那继武诉被告宋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那继武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那继武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继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雒明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