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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调确字第165号

何某某与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调确字第165号申请人何某某,女,汉族,1982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廖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申请人何某某与廖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于2015年2月12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何某某与廖某某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编号:2015-02-096)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龙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