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黄国民,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申请人赖灿均,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申请人黄国民因与被申请人赖灿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赖灿均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粤WQ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肇事车辆)在1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现金10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赖灿均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粤WQ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内,上述车辆暂停放于罗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未经本院许可,被扣押的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和放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标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