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13号

黄国民与赖灿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国民,赖灿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立保字第13号申请人黄国民,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被申请人赖灿均,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申请人黄国民因与被申请人赖灿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赖灿均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粤WQ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肇事车辆)在10000元价值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现金10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赖灿均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其本人的号牌为粤WQx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内,上述车辆暂停放于罗定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未经本院许可,被扣押的车辆不得转让、抵押和放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标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