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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5195号

王某、杨某等与赤峰广宇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马某,赤峰广宇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5195号

原告:王某,男,1976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男,1977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广宇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职教中心五三养殖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皇家帝苑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杨某、马某诉被告赤峰广宇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人王某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尚未出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宋超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孙立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