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开执字第8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84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王秀娥,张志明,成现丽,王福运,黄凤娇,李海涛,李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负责人李强被执行人李福印,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秀娥,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志明,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成现丽,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福运,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黄凤娇,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广科

审判员  宋时灿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