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负责人李强被执行人李福印,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秀娥,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张志明,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成现丽,女,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王福运,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黄凤娇,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李海燕,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协议分期履行,且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广科
审判员 宋时灿
审判员 石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