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81号原告尹兆库被告邵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兆库与被告邵美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兆库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兆库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兆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尹兆库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雪军 百度搜索“”
尹兆库与邵美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81号原告尹兆库被告邵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兆库与被告邵美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兆库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兆库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兆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尹兆库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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