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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850号

阙长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阙长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850号罪犯阙长孝,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阙长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3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阙长孝在服刑之初,表现不稳定,2012年7月因殴打同犯受到禁闭,并扣考核分8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2年8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七次获奖励分共14.6分。截止2014年11月共获考核分143.9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阙长孝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阙长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阙长孝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雪

审判员 袁美丽

审判员 覃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