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736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汤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陈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范益民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范益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XX云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